太平岭满族乡林权改革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太平岭乡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充分调动广大林农和全社会造林护林积极性促进林业产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庄河市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结合太平岭乡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为目标,进一步明晰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依法维护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森林质量和效益,促进资源增量农民增收。 2. 总体目标:从2007年7月起用1年时间基本完成全乡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任务,做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全有其责,责有其利”,对现有的林地和宜林荒山全面进行承包管护、承包经营或拍卖,实现生态改善、林业发展、农民增收的目标。 3.基本原则: 1)坚持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有利于林农增收致富、有利于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原则。 2)坚持权益平等的原则。集体山林归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共同所有,每个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权益。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做到内容、程序公开,竞争方式公平,权益分配公正。 4)坚持因地制宜,形式多样的原则,依据本地经济状况和林情民意,科学合理地选择经营管理模式,不搞“一刀切”。 5)坚持尊重历史,保持政策稳定性和连续性的原则。认真贯彻“谁投资、谁治理、谁开发、谁受益”的政策,对历史遗留的疑难问题要通过协商或法律形式予以解决,不得随意打乱重来。 6)要坚持依法推进积极稳妥的原则。要规范有序、依法办事,积极稳妥得实施集体林产权改革。 二、改革范围 集体统一经营的商品林、地方公益林和经市政府规划的宜林地。权属有争议暂时难以解决的林木、林地,暂时不纳入本次改革范围。对有可能上项目的林地改革要慎重。 三、改革形式 1.家庭承包经营:对集体统一经营的森林、林地和林木按人口折算人均面积,以户为单位承包经营或自由组合联户承包经营。承包方享有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地林木经营权、承包地收益权的,同时享受地方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政策。 2.其他经营形式:对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森林、林地、林木可评估作价,通过股份合作以公开转让、招标、拍卖等方式,转让林地的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同等条件下优先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收入70%由集体内部成员平均分配,剩余部分用于该经济组织的林业发展和公益事业。 3.对治理和管护难度特别大转让不出去的宜林地,可实行赠送的办法限期治理。逾期达不到治理目标予以收回。 四、主要任务 1.完善承包合同。对近年来承包经营、拍卖、承包管护等多种形式承包的山林要根据情况依法进行完善。对程序合法、合同完善、双方无分歧的给与确认,明晰产权;对程序不规范和合同不完善,但本经济组织成员没有意见且合同双方愿意继续执行合同的,可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明晰产权规范合同;对程序不合法、合同权利义务不对等,群众反映强烈,合同双发协商不成的,或承包方没有执行合同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应依法纠正或纠正合同,重新确定林权。 2.规范流转合同。集体山林凡是转让行为规范、合同真实有效并依法履行的,应予以维护确认;签订合同没有违背法规、政策,但在流转程序方面不够规范,原则上应维护合同、协商解决补充完善;对个别明显不合理,少数人暗箱操作,以权谋私,严重侵害集体和村名利益,经协商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3.规范流转。本次产改后,在集体林地所有权、林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林权所有者可以对拥有的林地、林木使用权进行继承、出租、入股、抵押、转让,但必须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进行。改革后发生的集体林地流转,需经乡政府审核同意,报林业局登记批准发证。 五、相关政策 1.稳定自留山的政策。对已划定的自留山,仍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允许继承。自留山的林木出划分时对原有树木另有约定的,一律归农户所有。不得擅自收回或调整自留山。如果面积和四至不符的,以四至为准。对弃管撂管的自留山,可收归集体重新明晰产权。 2.落实“谁造谁有”的政策。对已与集体签订合同并造林的,确定后予以确权发证。未与集体签订合同但已造林的,双方协商后补签合同,确权发证。 3.依法保护和利用森林资源。产权落实到户、联户或其他经营实体后,林权所有者对森林采伐更新、征占林地,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程执行,要严厉打击借改革之机乱砍滥伐林木、乱垦滥占林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伐野生植物等行为。 4.承包方在承包期限内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如出现撂荒、弃管、乱砍乱伐、滥占乱建等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发包方有权终止合同。承包期内如遇有征占林地的,林木补偿费支付给林权所有者,林地补偿费按照辽林办字(2006)76号文件规定执行。 5.保障村民知情权和参与权。无论采取何种产改形式都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经过2/3以上村民(或代表)同意,并依法签订或完善统一式样的合同,换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林地承包期为30-70年。 6.目前仍有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决策,可适当保留部分由集体统一经营,但最高不超过林地总面积的5%,所得收入用于公益事业。 六、方法步骤 1.宣传发动阶段:乡政府于6月30日前召开村民组长以上干部会议,统一思想、明确任务,扎实推进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要采取各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林改的目的、意义、做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消除林农疑虑,使广大群众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 2.调查摸底阶段(7月1日-7月30日) 调查本地社会经济、林业经营、林业资源状况,以及群众对林权制度改革的想法和意见,并收集有关在册人口等资料。 1)全村社会经济状况调查:包括人口、收入、主要经济来源、人们对林业的关心程度、人民希望如何改革等等。 2)森林资源调查:根据最新森林资源二类调查资料,对全村森林资源按公益林、商品林中的人工林、天然林、混交林、疏林、灌木林、末成林造林地、宜林荒山荒地情况,以及各地类权属情况(包括集体所有中的乡有、村有、屯有,私有中的民营、自留山、其他个人)等。同时在森林资源图上进行标注。 3)查阅既有的合同、台账。详细了解林业“三定”(81-83年)期间划分自留山、承包山,“三定”以后“四荒”拍卖、林地管护承包、经营承包、林地租赁、联户经营等情况。通过入户调查,召开村民小组群众会征求意见,调查研究既有合同条款及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群众对林改的意见等。 3.制订方案阶段(2007年8月1日----8月30日) 各村要在开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制订屯林权制度改革具体实施方案。方案要通过本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的同意方可通过,林改方案确定后,要在所在地公示7天以上。村方案报乡批准,屯方案报村批准后方可付诸实施。 4.组织实施(2007年10月起) 1)对照森林资源图划分经营山林地块并立界桩,确定每个经营地块的经营者。 2)签订由市政府统一印制的山林经营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有林地林木调查小组负责,并会同经营者,将经营的山林地块落实到山头地块,并建立界石。 4)依据《山林经营合同》填写《林权登记申请表》(经营者自愿)和《林权登记台帐》。 5.建立档案,发证阶段(2008年4月前) 统一实行电脑登记、打印、建档、统计、查询,采用1:1万的地图形图作为林权证附图;同意建立证书图表资料与电脑存储的数据资料相结合的林权档案。 七、组织领导 集体林产权制度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任务艰巨,事关全乡发展与改革的大局。乡政府成立乡集体林产权改革领导小组 。 组 长:衡大庆 乡长 副组长:刘恩铭 乡人大副主席 成 员:孙广德、高山、刘圣臣、张新辰、宫耀、李人久、马庆跃、王衍增、蓝心伟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乡林业站,负责林权改革日常工作。各村也要成立以总支书记、村委主任为组长的林改工作领导小组;屯级林改小组组长由村民组长担任,其他工作人员需民主选举和推荐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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