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镇直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镇殡葬管理工作,深化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省、市殡葬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适用范围 凡在我镇范围内的一切单位、个人,包括外地到我镇内安葬的丧户,均应遵守本意见规定。 二、工作目标 居民死亡后必须进行火化,提倡骨灰深埋不留坟头和碑志,栽纪念树或将骨灰撒向大海。丧事办理过程中,不准做棺材、不准吹喇叭、不准扎纸车纸马、接旌、报庙、送盘缠等,不准占耕地、林地安葬。从而使全镇殡葬管理工作实现火化率达到100%,无封建迷信活动率达到100%,无棺木埋葬率达到100%,无占用耕地和应平迁坟墓率达到100%。 三、工作职责 1、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应积极认真的教育干部、职工、村民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和政策,破除封建迷信,树立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新风尚。 2、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举报违犯本意见规定的行为。民政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进行处理,对举报情况属实者,给予适当奖励,对个别党员、干部、职工丧事奢办,违犯殡改规定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规划区、河流、堤坝及公路两侧易见处葬坟,凡在此规定范围内葬坟的墓主,应由村委会配合镇政府有关部门彻底平迁,逾期不迁者,按无主坟处理。 四、具体处罚措施 违犯本意见规定,由民政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1、尸体不火化的处罚5000元,同时强行火化,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火化的,尸体必须就地火化。 2、未在规定范围内葬坟的,拒不平迁的,一个坟头处罚1000元,同时强行平迁。 3、丧户为死者做棺材的,处罚丧户1000——2000元;处罚木匠500——1000元,同时强行拆棺烧毁。 4、丧户雇人吹喇叭的,处罚丧户1000——2000元,对喇叭匠处罚500——1000元,同时没收器具。 5、对丧户搞封建迷信活动,处罚丧户500——1000元,处罚纸匠、出黑先生500——1000元。 6、对仍坚持搞封建迷信活动的在职国家工作人员,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除按规定处罚外,不得享受医疗费、丧葬费、抚恤费、遗属生活补助费、奖金、升级等待遇。是三户的民政对象,不得给予任何救济,并同时取消困难户待遇。 7、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生产、销售封建迷信品,对生产销售封建迷信品的单位和个人,除没收其非法所得,销毁封建迷信品外,并处罚2000元,同时取消经营资格,吊销营业执照。 五、具体要求 1、成立组织,加强领导。 各村、各单位要把殡葬改革工作作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必须常抓不懈,抓出成效。为了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镇政府专门成立了塔岭镇殡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镇长姜延源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镇长栾希平同志担任,成员由民政助理王正、派出所长王崇奇、司法所长陈学贤、纪委书记都本浩、卫生助理李风茂、土地助理于广洲、规划助理白俊锋、林业站长孙景禄、交通助理于广东、环保助理张学有、秘书都杰等组成,公安、司法、纪检、卫生、土地、规划、林业、交通、环保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分工,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同时各村、各单位都要成立殡葬管理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村、本单位的殡葬管理工作,切实为塔岭镇的殡葬管理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提供可靠的保证。 2、加强宣传,提高认识。 开展殡葬改革工作,关键在于转变人民群众传统的思想观念,因此要求我们的镇、村、屯三级干部在工作中一定要加大宣传力度,要通过采取各种不同形式,大力宣传厚养薄葬、勤俭节约这一传统美德。同时着重宣传上级有关殡葬改革的政策法规,使广大人民群众真正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增强他们自觉参与殡葬改革的意识,努力树立殡葬改革、移风易俗的社会主义新风尚,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3、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镇民政部门是负责我镇辖区内殡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意见规定,认真做好殡葬管理工作。机关包村干部要积极配合镇、村抓好殡葬管理工作,并将此项工作纳入机关干部包村考核当中。各单位、各村主要领导是殡葬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村治保主任是殡葬管理专管员。凡发现丧户有违犯规定,本村不禁止又不处理,且不及时上报的,每出现一户,按村干部工资考核细则规定扣5分;年终按殡葬管理目标责任状的规定,未达标的村罚书记、主任各500元,从村干部工资报酬中扣除。同时实行工作一票否决制,取消该村的集体个人评先、评优资格。 4、严格执法,确保成效。 镇村殡管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要主动出击,严格执法,严禁营私舞弊,做到一视同仁,违规丧户若拒不执行镇民政部门的处理意见,将及时上报市殡葬管理部门进行严肃处理,确保工作切实抓出成效。对散布谣言、制造事端、蓄意破坏殡改工作的顺利进行,对殴打、阻碍、报复殡改工作人员的,公安、司法部门要坚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及时查处,造成后果的必须严格追究其刑事责任。实施行政处罚,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15日内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塔岭镇人民政府 2008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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