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和庄河市委组织部《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2011年5号)及庄审投通〔2011〕62号审计通知书要求,我局决定派出审计组于2011年12月16日起对中共庄河市委老干部局原副局长(负责工作)张丽娟同志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送达审计。请予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及必要的工作条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审计范围和主要内容 (一)审计范围 1.审计张丽娟同志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任职期间单位的各项经济活动情况及其经济责任。 2.对张丽娟同志任法定代表人(含主持工作)的单位,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单位,以及审计机关依法应予延伸的单位。 (二)审计内容 审计张丽娟同志任职期间的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真实性、合 法性和效益性,以及对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二、需提供的资料 (一) 请张丽娟同志写出任职期间对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的书面材料,并于审计组进入你局5日内递交到审计组。 (二)提供张丽娟同志任期内单位各年度的财务报表、会计账簿、凭证和有关资料,以及你局对所提供各种资料真实、完整的承诺书。 (三)提供张丽娟同志任期内有关经济监督部门、管理部门对你局(单位)检查提出的检查情况报告和处理意见以及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四)提供重大决策的相关材料及会议纪要。 (五)提供张丽娟同志任职期间财产清查和债权债务清理资料。 (六)提供张丽娟同志任期内各年度有关部门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及考核办法。 三、审计程序 (一)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及经济责任人送达审计通知书; (二)通过审查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财物等,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等方式,取得证明材料; (三)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人意见。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四)出具审计报告,必要时依法作出审计决定。 四、审计工作纪律 审计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审计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审计“八不准”和审计署规定的相关审计纪律。在工作期间一律不准饮酒。在被审计单位不准接受单位或与审计事项无关的当事人以各种名义赠送的礼品、礼金、补贴等钱物或有价证券;不准向审计对象借用资金或报销费用;不准提出与审计工作无关的其他要求。 五、审计组成员 审计组组长:宋俊官 审计组成员:张万华 联系电话:89706156 本公告自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之日起至审计结束,欢迎广大群众监督。 监督电话:89706197
庄河市审计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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