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两办(2002)23号文件,揭开了作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新篇章。面临体制转轨、经济转型、结构转换的新形势,人民调解工作出现了与以往许多不同的特点。一是工作领域拓宽了以住只是调解家庭、邻里间一般性纠纷,现在扩大到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各种纠纷。二是工作难度增大了。由于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出现了许多新的社会矛盾纠纷,矛盾纠纷的主体,内容日益多样化、复杂化。这些纠纷如果不能及时疏导化解,有可能发展成为群体性事件,甚至激化为刑事犯罪案件。三是人民调解法律效力增强了。以往的调解协议没有任何约束力。而现今经调委会主持达成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四是工作压力加重了。现在人民调解工作量大、难度大,许多纠纷存在突发性,易激化和群体性,而调解组织建设滞后,调解员队伍素质较差,很难适应变化的新形势。为了作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在贯彻好中央两办文件精神的同时,要改变陈旧的思维模式,在实践中创新思维,创新方法,实施“六个保障”,不断开拓民调工作的新局同,切实筑牢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一、实施组织保障,实现民调组织网络化 强化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是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没有健全、巩固的人民调解组织,要做好调解工作只能是一句空话。为了适应新形势,必须实现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网络化。就我市而言,经过二年的工作,市、乡(镇)二级的调解组织已按要求建立并健全了机构。但随着农村费改税、合乡并村后,农村最基层民调基础——村、屯民调组织出现了问题。经过并村,有40%村达到万人以上人口,管辖十多个自然屯。有52%的村由村干部兼任村民小组长。这就出现村子大,调解组织力量单薄。特别是兼任屯级干部的村,屯级调解组织就形同虚设,没有组织管事、没有人干事。为了扭转这个局面,要根据目前村、屯民调组织状况,确定村民调主任一律由村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兼任。并由一名村委会成员为专(兼)职民调干事,村调委员会其他成员由屯民调小组长组成,屯级民调小组长应由本屯村民担任,这样有利于开展工作。在企业民调组织建设上,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入,企业在体制上形成股份制、私营、独资等性质的企业,有很多企业难深入进去开展工作。为了加快企业民调组织建设,要以市委、市政府的名义专门下发文件,对企业以及集贸市场、建筑工地、人口集中地建立民调组织予以明确,由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二、实施程序保障,实现民调工作规范化 我们要从过去无序、零乱、不规范的工作状态走出来,逐渐实现人民调解的工作方式、工作程序规范化,不断提高人民调解的效力和公信力。(一)在调解工作方式上,通过调委会调解的纠纷,一般要采取在专门设置的人民调解庭和调解室进行,也可以采取灵活多样,便利当事人的其他场所。(二)在调解工作程序上。一是受理程序。调委会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可以采取申请受理,也可以主动受理,做好受理登记;二是告知程序。调解会在调解前,应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效力以及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三是审查程序。要审查纠纷是否属于人民调解受理范围。如不属于调解范围,要立即通知当事人,介绍到相应部门处理。四是调查程序。调委会要查清当事人双方纠纷事实,依据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分清责任。五是调解程序。选定调解主持人,做好调解前各项准备工作。在调解庭、室,通过调解员耐心、细致工作,教育、引导、帮助当事人达成解决纠纷的调解协议,并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六是监督执行程序。调解协议达成后,调解员要跟踪督促纠纷双方履行协议条款,使纠纷真正得到解决。 三、实施经费、物资保障,实现民调组织正规化 为了增强民调组织防控多发性、群体性、易激化性民间纠纷的工作力度,加固第一道保稳定防线。目前要解决要马儿跑,又不给马儿草的问题。一是要设立市乡两级民调专项经费。市级民调经费一般应按人均0.50元/左右计提,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乡(镇、街)根据经济状况和民事纠纷发案情况,可按人均0.50—1.0元计提。用以重大纠纷案件调处、培训、奖励等。二是要实行村、屯两级民调人员的报酬及补贴。三是实施调解员等级津贴制。 四、实施制度保障,实现民调工作制度化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是实现人民调解规范化的重要保障。根据《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例会、学习、考评、业务登记、统计和档案等规章制度外,还要在思想、组织、纪律等方面建立配套制度,使人民调解逐渐走向制度化。 1、建立培训制度。为了全面提高调解人员的素质和工作能力,要抓好层级培训。以提高业务素质为重点,县、乡每年对培训内容做出具体安排,县级每年对乡镇、街调解人员进行一次培训,乡镇、街每年对村、屯调解人员进行二次培训。每次培训要进行登记,考试、考核,并作为调解员考核晋级的一项内容。 2、建立调解工作公开制度。对人民调解的工作范围、工作时限要求,调解程序、规章制度等进行公开。 3、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调解员因工作不负责任,徇私枉法,办人情案等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对调解员要实行责任追究。 4、建立调解员聘任制度。制定调解员年龄、文化、素质标准,由调委会向辖区内发布聘任告示,对应聘者进行考核,对符合条件予以聘用。在聘用期内,对不适应本职工作或违纪的,随时解除聘任合同。 5、建立评议制度。调委会、调解员每年要开展一次群众评议,对调委会建设、工作开展情况,调解员作用发挥情况接受群众批评和建议,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6、建立总结报告制度。调委会、调解员每半年进行一次工作总结。调委会年终要写出工作总结报告,报送司法所。每年要召开一次工作总结会议,对优秀调解员进行表彰。对调委会所制定的规章制度,要进行公示。并制定落实办法,用制度管人、管事,管组织建设,走出一条用制度建设调委会的路子。 五、实施舆论宣传保障,实现人民调解社会化 加强舆论宣传,是做好人民调解工作重要环节和社会基础。通过舆论宣传,让全社会理解、支持,参与人民调解工作,使人民调解社会化。一是进行法律、法规宣传,让广大干部、执法者公正执法,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让广大群众知法、守法,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二是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特别是对中央两办(2002)23号文件的宣传,让广大群众认识人民调解的地位、作用,提高人民调解在群众中的声望;三是进行典型事迹的宣传。司法行政机关要及时总结调委会(调解小组)、调解员、调解志愿者、纠纷信息员等在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中先进事迹、先进经验,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经验交流会等形式,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树立起调委会、调解员在人民群众中的新形象。四是进行调处典型纠纷、典型案例的宣传。通过调处一案、稳定一片,以案例说法,教育广大干部、群众,看大局、顾整体,自觉维护安置团结的大好局面。 六、实施法律保障,实现民调工作法制化 2002年中央“三个文件”的出台,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了我国人民调解制度。要想使民调工作得到发展,真正发挥保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就必须要加快人民调解立法工作。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人民调解工作范围。《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人民调解的范围。但是对于法人与法人之间的纠纷,特别是对一般纠纷所导致的轻微刑事案件等仍排除在人民调解的范围之外。从理论上说,只要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的权利纠纷案件皆可以进行调解。因此,我们认为,人民调解的范围应依法界定到包括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自诉类案件。二是通过立法,引入调解前置制度。为了更好地稳定社会关系,节省司法资源,扩大调解的功效,要通过立法,实行调解前置。除特殊重大纠纷外,所有的民事纠纷在向法院起诉以前,都必须经过调委会的调解。当事人未经调解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可以依职权移送调解。三是通过立法,确认人民调解的专门程序。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虽然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效力,但是并没有为司法机关确认人民调解协议设置更合理、简便的程序,当事人要获得法院对调解协议的认可仍必须启动诉论程序,这势必造成了国家司法资源的浪费和当事人诉讼成本的额外支出。因此,通过立法,对人民调解协议,应创设专门的、合理简便的司法机关确认程序,以便更合理地运用社会调解资源和司法资源。 通过上述保障工作,为全面作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奠定坚实基础。只有坚持不懈,扎扎实实地抓好各项保障工作,人民调解工作就会呈现出崭新的面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