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提醒:《劳动合同法》实施前企业应做好两大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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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明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日的逼近,近期关于《劳动合同法》的关注与辩论此起彼伏。本文拟从用人单位角度,提醒企业要提前做好两大准备。 
      实施前清理劳动关系。用工单位目前最需要做的事情就是清理公司的劳动关系,以明确公司中都有哪些种类的劳动关系,明了是否符合如《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成本。专家表示,如果不及时理清劳动关系,到2008年会出现很多问题。专家认为,之前劳动法的很多规定是很模糊的,《劳动合同法》有很多新的规定,所以现在就要开始着手理清理顺劳动关系。比如,有员工担心一旦签订劳动合同如提前离职要支付违约金,于是不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就需向这些人说明《劳动合同法》中没有这项规定,除了专项培训和竞业限制之外。他们知道后,就愿意签了。 
修订规章制度时保留证据。除了理顺劳动关系外,还要检查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否合法。《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对规章制度以大篇幅进行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专家表示,不合法的规章制度,在仲裁或诉讼中不能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专家建议,企业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应履行民主程序,并保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协商的书面证据,履行公示程序;企业对旧的规章制度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款进行修订或删除。在公示规章制度时,专家提出要考虑到日后的举证,保留证据,比如可采取员工手册发放法(保留签收记录)、规章制度培训法(保留培训签到记录)、规章制度考试法(保留试卷)等。(摘自大连日报)

发布日期:2007-11-30  责编: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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