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农机发[2008]2号
关于印发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农机站、农机经营单位、农机维修单位: 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第57号令《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已实施一年多时间,我市仍有部分农机经营单位,维修单位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而从事农机维修业务。现将《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全文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农机经营单位、维修单位应抓紧时间到我局办理相关手续,违者根据《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并于5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附:《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庄河市农机局 2008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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