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受理程序
发生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村调解小组或乡(镇、街道)调解机构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均可向合同发包方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仲裁申请书》。
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收到《仲裁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规定的,应当提请仲裁委员会组成仲裁庭。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向申诉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向当事人送达《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应诉通知书》送达被诉人,被诉人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