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连市扶持乡村特色产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财农[2008]343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农口相关部门:
为支持我市发展乡村特色产业,促进农民增收,根据《中共大连市委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统筹城乡发展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大委发[2008]3号),我们制定了《大连市扶持乡村特色产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扶持乡村特色产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大连市林业局 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
大连市水务局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
大连市扶持乡村特色产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农村充分利用本地自然或资源优势,发展乡村特色产业,不断壮大产业规模,提高区域农业影响力、竞争力,促进农民增收,根据《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统筹城乡发展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大委发[2008]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特色产业,是指在一村或一乡发展“一村一品”或“一乡一业”特色产业。
“一村一品”特色产业,是指农村行政村利用本村自然或资源优势集中发展经济价值较高、受市场欢迎的某一特色品种的种植、养殖业,通过发展可实现生产标准化、专业化、规模化和产品品牌化,并使村60%以上的农户从事主导产业生产经营,主导产业或产品收入占全村农林牧渔业总产值比重70%以上,农民人均收入高出全县20%。
“一乡一业”特色产业,是指乡镇利用本乡镇自然或资源优势集中发展某一类特色种植、养殖业,通过发展使全乡镇50%以上的农户从事该类产业生产经营,农民人均收入高出全县20%。
第三条 具备发展乡村特色产业条件的村或乡镇,市政府视预算安排情况,每年择优一定数量予以扶持,各区市县(先导区)要做好发展规划,确定具体发展目标。
第四条 乡村特色产业扶持条件
(一)“一村一品”扶持条件:
1、有可行的发展规划,通过支持可以实现“一村一品”目标。
2、具有可利用的自然条件或资源优势,可以借此发展成某一特色品种的种、养业。
3、特色产业已在本村初步发展,但现尚未达到产业规模,从事特色产业的农户占本村农户30%以上、60%以下。
4、产业符合国家要求,产品为市场畅销,经济价值较高,能给农民带来稳定收入。
(二)“一乡一业”扶持条件
1、有可行的发展规划,通过支持可以实现“一乡一业”目标。
2、具有可利用的自然条件或资源优势,可以借此发展成某一类特色种、养业。
3、特色产业已在本乡镇初步发展,但现尚未达到产业规模,从事特色产业的农户占本乡镇农户20%以上、50%以下。
4、产业符合国家要求,产品为市场畅销,经济价值较高,能给农民带来稳定收入。
第五条 对发展乡村特色产业的扶持,实行“定点、定向、定量、定时”的扶持原则。
“定点”是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选定发展“一村一品”或“一乡一业”特色产业专业村或乡镇。
“定向”是经专家论证选择适宜发展的某一特色产业品种或某一类特色产业。
“定量”是根据财政预算安排情况确定每年择优扶持 “一村一品”、“一乡一业”专业村或乡镇的数量和扶持额。
“定时”是对列入“一村一品”、“一乡一业” 专业村或乡镇,财政给予连续3年的扶持。
第六条 扶持政策及标准
(一)各项支农政策要优先向发展“一村一品”、“一乡一业”专业村或乡镇倾斜,补助标准可在原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30%。
(二)对具备发展“一村一品”、“一乡一业”条件的专业村或乡镇,每年择优一定数量给予连续三年的定额补助,每年补助15万元。补助资金专项用于“一村一品”、“一乡一业”特色产业规划、技术指导、标准化生产培训、产品推销、品牌培育、检测及公益性项目补助。
第七条 符合扶持条件的单位或个人,须按以下程序和要求申报:
(一)具备发展特色产业的村,向所在乡镇政府提出申请,提交发展规划,同时将申报内容输入“大连市财政支农项目网”(以下简称“支农项目网”,网址及输入方式另行公布),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按项目管理归口向区市县(先导区)农口相关部门和财政局申报,同时在支农项目网上公布所有项目的申报情况。
具备发展特色产业的乡镇,向区市县(先导区)农口相关部门和财政局申报,同时将申报内容输入支农项目网。
(二)各区市县(先导区)农口相关部门、财政局对各乡镇上报的拟列为发展“一村一品”、“一乡一业”的村或乡镇,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论证,认为具备发展“一村一品”、“一乡一业”条件的,区市县(先导区)农口相关部门、财政局应联合行文,并附《╳ ╳╳╳区(市、县、先导区)╳ ╳╳╳局、财政局关于╳ ╳ ╳“一村一品”(“一乡一业”)情况评审报告》,分别上报市农口相关部门、市财政局,同时将上报项目输入支农项目网。
(三)市农口相关部门须按本办法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在区市县(先导区)申报截止日期后的30日内,完成对各县区(先导区)上报的“一村一品”、“一乡一业”村或乡镇的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和确定的预选扶持村或乡镇明细正式行文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收到市农口相关部门文件后,依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政策性审核,并在支农项目网上公示,公示期满,经市财政局会同市农口相关部门核准,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
(四)凡符合扶持条件的村或乡镇,应抓紧申报。市、区市县(先导区)及乡镇应在收到下一级申报文件之日起15日内做好评审工作。每年申报截止日期为9月30日。
第八条 乡镇政府和区市县(先导区)农口相关部门、财政局要据实申报,市农口相关部门、市财政局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每年年末之前要对“一村一品”、“一乡一业”的村或乡镇按规划要求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取消下年补助。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将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九条 对市财政拨付的补助资金,区市县(先导区)及乡镇财政部门应在收到上一级财政部门拨款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拨付,并将拨款情况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会同市农口相关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单位,视情节严重,扣减或追回财政资金,并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给予处理。
第十条 对“一村一品”、“一乡一业”特色产业扶持项目,市农口相关部门应建立项目档案,并将项目建设情况报告市政府,同时抄送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大连市林业局、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大连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