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告
依据国务院129号令,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中央综治委、公安部、工商总局和广电总局的通知,现通告如下:
擅自销售、安装、使用卫星地面卫星接收设施属违法行为。凡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擅自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自本通告发布15日内自行拆除。拒不停止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给予没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和处以相当销售额2倍的罚款;仍擅自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没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和处以5000元罚款。
特此通告
庄河市综治办
庄河市公安局
庄河市工商局
庄河市广电局
2008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