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公安局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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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全国部分省市火灾事故频发。9月20日,深圳舞王俱乐部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恶劣社会影响。我市虽然没有发生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和较大以上火灾事故,但各种致灾因素仍然大量存在,有些还相当严重。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的通知精神,市政府专门下发了《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社会各单位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及时发现和整改本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和不安全因素。为切实提高社会单位防控火灾的能力,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全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通告如下:
  一、社会各单位必须牢固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切实履行自身的消防安全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社会各单位是消防工作的责任主体,必须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各单位要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全面细致的自检自查自改活动,及时发现各种火灾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确保消防安全。

  二、社会各单位必须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杜绝下列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1、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2、火灾事故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不亮、损坏的;

  3、灭火器未按规定检修、失效的;

  4、室内消火栓被遮挡、门上锁或者缺少水枪、水带的;

  5、埋压、圈占消火栓的;

  6、消防给水系统管网无水或水压达不到要求的;

  7、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8、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车通道的;

  9、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或者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的;

  10、用火、用电、使用燃油燃气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

  11、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12、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13、其他能够立即改正的消防违法行为。

  对上述消防违法行为,各单位在自检自查活动中一经发现,应立即整改,并确保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整改完毕,同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公安机关或公安消防机构。

  三、社会各单位必须组织相关人员全面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整改下列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1、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2、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3、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开业的;

  4、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

  5、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6、自动消防设施、固定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不能正常运行、使用的;

  7、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的;

  8、防火防烟分区不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被占用的;

  9、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

  10、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从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未经依法培训上岗或者违反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

  11、其他消防违法行为。

  对上述消防违法行为,各单位在自检自查活动中一经发现,应立即进行整改,确属一时整改不了的,应当立即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报公安机关或公安消防机构,并责成专人迅速落实整改工作。整改期间,要采取死看死守措施,确保不发生火灾事故。凡是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必须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全市各企事业单位必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员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练,保障消防安全。

  四、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机构将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坚决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机构将严格按照公安部要求,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对公众聚集场所违法装修的,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验收合格、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的,依法责令立即关闭;对公众聚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封堵,自动消防设施损坏,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对地下营业性场所安全出口达不到消防安全要求,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对采用聚氨酯类泡沫塑料以及其它燃烧后产生剧毒烟气的易燃材料装修装饰的,依法责令停业整改;人员密集场所室内严禁使用任何烟花和爆竹。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日后,单位仍然存在本通告第二条所述能够立即改正的消防违法行为的,公安消防机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直接实施行政处罚;存在第三条所述消防违法行为的,公安消防机构将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未改的,将依法从重处罚;对拒不整改和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后擅自施工、使用、开业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拘留违法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广大市民群众进一步增强消防安全意识,积极向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机构举报消防违法行为。
  特此通告。

                            2008年10月22日


发布日期:2008-10-31  责编: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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