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广大用海户的一封信

  日期:2007-08-14 


尊敬的用海户朋友:
 
  您好!
 
  为适应海洋经济发展的要求,提高海域资源配置效率,建立和完善有度、有序、有偿的海域使用秩序,依据《海域使用管理法》、《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及《大连市贯彻〈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我们提出了2007年海域使用及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国家、省、大连市规定, 2007年我市按下列标准征收海域使用金:
 
  1.  养殖用海
 
  ①港养圈、围堰100元/亩、年;
  ②浮筏80元/亩、年;
  ③底播60元/亩、年;
  ④滩涂60元/亩、年。
 
  2.  建设填海征地用海3万元/亩、一次性。
 
  3.  废弃物处置填海占地用海4万元/亩、一次性。
 
  4.  非透水构筑物用海3万元/亩、一次性。
 
  5.  跨海桥梁用海0.75万元/亩、一次性。
 
  6.  透水构筑物用海800元/亩、年。
 
  7.  港池、蓄水等用海140元/亩、年。
 
  8.  浴场用海100元/亩、年。
 
  9.  游乐场用海340元/亩、年。
 
  10.专用航道、锚地用海40元/亩、年。
 
  11.海底电缆管道用海300元/亩、年。
 
  12.取、排水口用海300元/亩、年。
 
  13.污水达到标准排放用海600元/亩、年。
 
  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按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既是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的基本内容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应尽义务,也是由海域使用金的性质决定的。海域使用金是国家作为海域自然资源的所有者出让海域使用权应当获取的收益,是资源性国有资产收入。海域使用金属于权利金的范畴,它既有别于税金,也不同于行政事业性收费。
 
  调整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是国家根据海洋经济发展需要做出的重大决策,关系到广大用海户的切身利益。我局将和相关部门一起,依法行政,文明服务,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具体的征收时间为,2007年9月末前,海域使用权人的海域使用金由所在乡镇、街道代征;10月1日后,由市海洋与渔业局统一征收,缴纳的截止日期为本年度11月15日。真诚希望用海户能给予支持和配合。
 
  若您对本次征收标准调整政策还有疑问,可拨打0411—89706289咨询电话询问。
 
  祝您
 
  事业兴旺  万事如意!
 
 
                                                      庄河市海洋与渔业局
                                                        二OO七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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