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政决字〔2006〕104号
根据省政府关于《全省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及向阳棚户区居民的要求,市政府决定于2005年10月起对向阳居民棚户区依法实施拆迁改造。被拆迁人于顺基在该拆迁范围内有产权的瓦房五间,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为104.43m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未能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达成拆迁协议,庄河市城乡建设管理局于2006年6月3日做出行政裁决书并于2006年6月6日送达,但被拆迁人未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履行义务,严重妨碍了向阳棚户区拆迁改造建设的顺利进行。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现决定如下:
一、由庄河市公安局于2006年7月17日以后将对被拆迁人于顺基向阳居民棚户区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强制拆迁,强迁费用从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费中扣除。
二、拆除后,被拆迁人凭房屋权属证书等有关证件到庄河市向阳棚户区改造指挥部领取各种拆迁补偿费。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