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法规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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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什么要依法推进防震减灾工作?
为了维护国家和人民总体的长远利益,必须用法规来规范政府、集体和个人在防震减灾中的一切言论和行为。
2.我国已公布哪些防震减灾方面的法规?
1994年年1月10日的《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1995年4月1日的《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1998年12月17日的《地震预报管理条例》;1998年12月29日的《震后地震趋势判定公告规定》1998年3月1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3.《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对单位和个人有什么规定?
(1)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义务;
(2)禁止单位和个人危害、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
(3)单位或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危害、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行为。
4.在我国发布地震预报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1988年6月7日经国务院批准,于8月9日由国家地震局颁布实施的《发布地震预报的规定》和1998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5. 那些部门具有发布地震预报的权力?
北京地区发布地震预报要经国务院批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发布;其它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使地震预报的发布权。
6.《发布地震预报的规定》中对地震临震预报有何规定?
地震临震预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发布地震预报的规定统一发布,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发布地震预报。
7.《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颁布于何时, 何时生效?
1995年2月11日由李鹏总理签署的第172号国务院令颁布,1995年4月1日起施行。
8. 颁布《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为了加强对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的管理,保障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
9.《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中对严重破坏地震应急做了什么规定?如何理解?
因严重破坏性地震应急需要,可以在灾区实行特别管制措施。特别管制措施不同于军事管制意义上的戒严措施,也不是一般的应急措施,而是在大地震发生之后,为抗震救灾需要而采取的特殊管理和限制措施。
10.“九五”期间我国防震减灾工作目标是什么?
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靠科技进步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首先使我国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大中城市基本具备抗御6级左右地震的能力,以此带动全国大中城市和人口稠密、经济发达地区地震综合防御能力的提高,为在下世纪初全面实现的防震减灾十年目标打下扎实的基础。
11.我国未来10年防震减灾目标是什么,何时提出?
“在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争取用10年左右时间,使我国的大中城市和人口稠密、经济发达的地区具备抗御6级左右地震的能力。” 这就是我国1994年提出来的未来10年防震减灾目标。
12.未来10年防震减灾目标,为什么要以“具备抗御6级左右地震的能力”为目标?
这首先是因为6级左右地震的发生具有普遍性、多发性; 其次是遭遇6级左右地震时,仅工程设防与不设防的损失差别就较大,其中人员伤亡比约为1∶14,建筑物的损坏比约为1∶4.2,经济的损失比约为1∶5.1。 而一般建筑物达到抗御6级左右地震的能力,只需增加约3—5%的投资,这对工程建设部门来说是可以承受的。总之,以抗御6级左右地震的能力为目标,既具有比较普遍的意义,也是在目前经济实力条件下, 达到更好减灾效益的一种现实的选择。当然,在实现这个目标的同时,我们也不应放松对更大地震的警惕和重点防范。
13.如何理解防震减灾十年目标中“具备抗御6级左右地震的能力”?
目标中提出的抗御能力是指减轻地震灾害的综合能力,它主要包括:
(1)各级政府组织、指挥防震减灾工作的能力;
(2)社会各界群众承受地震事件的能力;
(3)地震监测预报能力;
(4)各类建筑物、工程设施的抗震能力

发布日期:2008-10-10  责编: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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