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财政局审核类文件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我局审核类文件程序性管理,使之更好地服务于审核业务,根据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审核工作实际和审核类文件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核类文件,是指市政府等上级领导机关批示交由我局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结果)并应予向上报告的文书。是机关公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审核类文件处理是指此类文件的办理、管理、整理、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审核类文件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 审核类文件收文办理。审核类文件作为机关公文的一部分,按公文处理程序进行签收、登记、送签、传递、分转、承办。 在收文过程中,对审核类文件附有图纸、表册等附件,而又不便于随文传递的,在审核指向明确的前提下,可由送文人将附件迳送审核科室,由审核科室收文人签收。正文办公室签收,同时在收文单中注明附件去向。 第六条 审核意见(结果)发文办理,审核意见(结果)发文办理是指审核科室经过审核形成书面意见(结果)后签发、用印、登记、报送等程序。 (一)送签。使用专用签送纸送签。审核科室将书面审核意见(结果)附在审核报告类文件签送用纸(附件1)后,填写“来文号”、“审批领导”和“审核科室(单位)”三栏,经审核人和审核科室科长签字,再依照局领导职责权限分工原则,按序送请分管领导阅审,送请局长签发。 阅审、签发领导应在相应栏内签署明确意见及姓名和签发时间。阅审的分管领导原则上应表示出“拟同意”、“同意”或其他具体意见。 局领导在阅审和签批时,若认为送签稿文字上有不妥之处而需核稿的,在“领导对□是□否核稿意见”栏“□是”划“√”,由审核科室送办公室核稿人核稿,核稿人核稿后签名。 (二)体式。审核意见(结果)不再使用白头文件,均套用红色文件版头(附件2),使用行政机关报告文种。红版头括号内均打印“审核报告”,横线左上方为编号,右上方为签发人(手写签名)。文件标题由“关于+内容(事由)+文种(报告)组成。 (三)编号。对审核报告实行编号管理。领导签批(需核稿已核)后,送由办公室统一按局和科室代字、发文年份和发文序号分别编号。其中科室代字的编排为科室简称加“审”字,如:文行科编号代字为“文审”;基建科编号代字为“建审”;农业科编号代字为“农审”。其他科室,依此类推。 (四)印送。审核报告签发编号后,用红版头套印,核对无误后,送请签发局领导在正式套印文件“签发人”处签字(手写,加签1份归档用),送办公室用印,再报上级机关。同时,根据必要在“报告去向”栏注明文件送达处。 为便于沟通协调,审核报告一般应由审核科室向上报送。 第七条 审核报告办理完毕,办公室应当按照《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将签送用纸、连同签送稿及正式文件等材料归档。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