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家发改委等三部委的通知精神,市政府决定并经大连市发改委批准,对我市供暖费标准调整如下: 居民住宅供暖费标准由现行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1元调整为25元;非住宅供暖费标准由现行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6元调整为30元。 对特殊供热面积继续实施补贴:全封闭阳台按50%计算供热面积;未封闭阳台、外廊、外楼梯不计算供热面积。 希望广大用户积极按时交纳供暖费。
庄河市城乡建设管理局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