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2008年春节期间 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管理办法
为切实做好2008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销售的安全管理工作,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管理原则 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管理实行“控制总量,严格准入,区域销售,属地管理”的原则,确保我市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销售工作安全有序进行。 二、烟花爆竹批发、销售区域管理 烟花爆竹批发、生产企业必须在本市区域内向当地烟花爆竹零售店销售其产品。烟花爆竹采购、批发业务必须由取得省安监局颁发的《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批发公司负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只准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烟花爆竹零售店必须在当地批发企业或批准的生产企业购进具有质量检验合格的烟花爆竹产品。未经市安监局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采购、批发业务。 三、烟花爆竹零售店的审批 (一)审批原则和数量 1.烟花爆竹零售商店的审批要本着“总量控制,布局合理、严格准入、确保安全”的原则。 2.根据大连市政府的要求,今年我市烟花爆竹零售店总量在去年基础上减少20%。具体为:市区设置零售店不得超过10家,农村每个村委会辖区内可设1家,农村较大村委会(两村合一)辖区内可设2家,乡(镇)、街道所在地可设4-5家。原乡(镇)、街道所在地可设4-5家。乡(镇)所在地可设3-4家。 (二)审批条件 1.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具有经营日用土杂品项目的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男70岁以下,女65岁以下。 3.主要负责人、售货人员必须参加市安监局组织的安全培训、考核,取得上岗资格。 4.必须具有售货间和储存库房两个相互独立的房屋,售货间面积不得小于10平方米,储存库房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房屋结构、门窗必须安全牢固密闭。 5.选址要合理,且符合规划和公共安全需要。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四周10米范围内无明火使用。 6.零售商店内的电器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无明线、明火使用,并配备2只以下灭火器。 7.必须设专人管理、专柜零售,烟花爆竹零售柜台与其并行柜台应有明显的隔离措施,与其对面柜台之间的距离不小于2米。 8.大型商场、集贸市场、繁华商业街内、办公楼内、居民住宅楼内、易燃易爆物品储存场所、车站、铁路主干线路、码头、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学校、幼儿园等场所附近禁止设立烟花爆竹零售商店。 9.春节期间市区内的烟花爆竹销售地点设在疏港路慈善总会附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区内其它地点擅自设立烟花爆竹经营场所。 10.上年度有违反烟花爆竹销售管理规定的零售商店不予审批。 (三)审批程序 符合所在地烟花爆竹销售布局要求的申请人,可通过庄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下载《2008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申请表》,持审批条件所列有关材料,到所在乡(镇)、街道行政服务代办窗口申请烟花爆竹指定销售单位初审,收到申请的乡(镇)、街道服务代办机构必须依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全程代办程序,限时初审完结后,填写《烟花爆竹销售(零售)许可申请表》,在有效期限内到市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市服务中心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审批的窗口具体承办烟花爆竹指定销售单位许可工作,按全程代办程序完成以下工作:市安监局审查同意后,通知零售商店主要负责人到市安监局参加培训,培训合格后,通知零售商店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申请表》与有销售资质的企业签订具有安全内容的经营协议,看样定货。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凭培训证明、风险抵押金交纳凭据、企业安全生产雇主责任保险单、购货合同,到市行政服务中心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烟花爆竹指定销售单位”横幅。 (四)申报时间 全市零售商店经营许可证办理时间:2007年10月29日至2007年11月30日。 四、烟花爆竹销售时间 烟花爆竹销售期自2008年1月15日(农历腊月初八)至2008年3月9日(农历二月初二)。 五、烟花爆竹生产与销售企业必须遵守的规定 (一)烟花爆竹批发公司和生产企业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1.必须按国家《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标准(GB10631-2004)批发、销售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烟花爆竹产品。批发、销售的产品内包装上必须有生产单位、生产日期、保质期、警示语、燃放说明、含药量说明,产品的内、外包装上必须标注批发公司、生产企业明显的标志。 2.生产企业不得销售非本企业生产的烟花爆竹产品。 3.不得向无《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批发、销售烟花爆竹产品。严禁批发、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燃放的产品。 4.不得向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5.必须与购货的零售商店签订具有安全内容的经营协议。 6.必须负责向购货的零售商店配送商品。配送的商品要根据零售商店卖场的实际情况分批、定量配送,不得超过零售商店储存库的最大储存量(20公斤药量的烟花爆竹产品)。 7.必须在销售期结束后10天内,负责将购货的零售商店(不包括常年经销商店)的剩余商品收回,并实行统一保管。 (二)烟花爆竹零售商店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1.必须从本地有资质的批发公司、生产企业采购烟花爆竹。购进的烟花爆竹商品不得超过最大储存量(20公斤药量的烟花爆竹产品)。严禁任何形式的“二级批发”。 2.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3.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摔炮、拉炮、砸炮、地雷炮、土火箭、发令纸、打火纸、夜旅行(窜天猴)、纸手榴弹、手持闪光雷(空中炸雷)、单筒礼花弹及外径超过30mm的双响炮等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产品。 4.必须悬挂由市安监局统一制作的“烟花爆竹指定销售单位”条幅。不得私制、悬挂有批发字样、厂家直销等内容的宣传条幅。不得采用拱形门、占道牌(板)及防碍市容的宣传形式。 5.零售商店必须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悬挂在售货间醒目位置,并张贴禁止烟火标志和购买须知。 6.零售商店售货间内不得违规存放烟花爆竹,货架摆放高度不得超过2米。 7.零售商店储存库房货物应摆放整齐,堆垛高度不得超过1.5米,垛间距不小于0.7米,通道应保持畅通。 8.不得室外沿街摆摊设点、走街窜巷、流动零售烟花爆竹。不得一证设多店、一店设多家。 9.零售期结束后,必须在10天内将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按原进货渠道告知有关批发公司或生产企业保管。 六、烟花爆竹销售期间的安全监督管理 1.烟花爆竹销售期间,市安监局要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公安、城市管理执法、工商、质监、交通部门的协作,建立有效监管组织,全面搞好烟花爆竹销售的综合监管工作。要公布举报电话,加大对非法采购、运输、批发、销售、储存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市政府将成立由市安监局、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组成的烟花爆竹销售监管办公室,重点查处群众举报的非法销售行为和非法销售活动猖獗地区。 2.今年继续实行对烟花爆竹零售商店的风险抵押金管理。烟花爆竹销售(零售)常年店2万元,城区内销售(零售)临时店1万元,乡(镇)所在地销售(零售)临时店5000元,其它销售(零售)店3000元。 3.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批发公司、生产企业和零售商店,市安监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其停止销售,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处罚款,并吊销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4.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私自跨地区批发、销售,不按规定地点销售,从非法渠道采购、批发、销售不符合质量要求和国家明令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的批发公司、生产企业和零售商店,市安监局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扣押的烟花爆竹应统一存放到指定的安全库房,以便集中销毁。
2007年10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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